知识产权垄断性批判:以激励论为重心

被引:6
作者
夏旭阳
机构
[1]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垄断权; 批判; 激励论; 收益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立法和主流观点以激励论为依据,将知识产权设定为一种垄断权,然而,这种纯粹向激励创新倾斜的制度,并不能实现最终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激励论本身以及新的经济理论和现实社会生活证明激励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是不成功的。知识产权应该仅是一种收益权或征收权,而非垄断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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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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