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完善——以信义义务为视角

被引:21
作者
高丝敏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债务人自行管理道德风险信义义务新义务理论; 归责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73条引入了美国破产法上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本文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虽然在效率和债权人清偿率上都优于管理人管理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被适用。因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面临道德风险和激烈的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第73条却缺乏对其法律地位和相关义务的规定和约束。法院用脚投票表明了《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的不完善,从而引起司法适用上的顾虑。本文从法理和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企业破产法》第73条中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规则、自行管理的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信义义务。本文认为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时可以采取最大利益测试的判断规则,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被视为负担了新的信义义务的主体。"利益相关者调停人理论"和"分散忠诚理论"可以解决债务人及其管理层面临不同利益冲突时,如何进行利益衡量的问题。对于债务人及其管理层违反信义义务的归责原则,本文认为应当采取一般过失原则才能督促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忠实勤勉的行使职权,最大程度的降低道德风险,并保证破产财产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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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6 / 69+160 +160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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