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的可诉性——基于典型案例的研究

被引:25
作者
徐键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多阶段行政行为; 受案范围; 典型案例; 外部效力; 行为效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6 ;
摘要
在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只向后阶段行为机关作出,不具有外部效力;行政相对人只能就最后阶段行为提起诉讼。针对例外情形,典型案例在外部效力和行为效果两个层面上,形成了判断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是否可诉的基本思路。单纯从行为效果的角度判断前阶段行为是否可诉,不符合法律责任的制度性分担规则。但基于救济权利的保障目的,指导性案例22号的思路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个别领域中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制度性和现实性障碍。
引用
收藏
页码:63 / 73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13 条
[1]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中国图景 [J].
成协中 .
中国法学, 2016, (03) :48-66
[2]   概括主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种法解释路径的备忘录 [J].
朱芒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5, 18 (06) :60-71
[3]   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 [J].
王贵松 .
中国法学, 2015, (03) :98-119
[7]  
行政行为原理[M]. 商务印书馆 , 叶必丰, 2014
[8]  
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2010
[9]  
行政法[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翁岳生, 2009
[10]  
Direct Judicial Review and the Doctrine of Ripeness in Administrative Law[J] . Michigan Law Review . 1971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