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法定投资开发条件之探析

被引:2
作者
余向阳
机构
[1]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法定开发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效力;
D O I
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15.07.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未达到法定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案件,各地法院判决不一,严重损害了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权威性。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开发投资限制,会被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更大利益而利用,司法权力容易被滥用,导致实质公正受损,不利于我国诚信社会的建设,也严重损害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安全,与现行土地流转政策不符。基于物权、合同、土地管理目的等角度,重新审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及其存在的合理性,本研究认为应在立法层面解决司法困局,并删除开发投资比例这一法定转让条件,不管土地是否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土地管理部门都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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