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本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论——以民事诉讼为分析对象

被引:9
作者
周成泓
机构
[1]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证明责任的本质; 真伪不明; 裁判方法论; 法律拟制; 当事人本位; 法官裁判本位;
D O I
10.16524/j.45-1002.2008.08.018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法官的典型裁判方法是三段论,但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无法直接适用,为此需要寻找其他的裁判方法。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包括借助于辅助手段和不借助于辅助手段的两种。经过研究,学者们发现不借助辅助手段便无法一般性地克服真伪不明。借助辅助手段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有证明责任规范、操作规则和证明责任法说三种,其共同点均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论,其法律本质是拟制。我国目前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具有当事人责任本位性,应当转变为法官裁判义务本位。
引用
收藏
页码:92 / 98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1 条
[1]  
法理学.[M].(德)伯恩·魏德士(BerndRuthers)著;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
[2]  
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李浩著;.法律出版社.2003,
[3]  
证明责任论.[M].(德)莱奥·罗森贝克(LeoRosenberg)著;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  
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5]  
中国司法改革策论.[M].景汉朝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6]  
证明责任法研究.[M].陈刚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7]  
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德)汉斯·普维庭(H.Pruetting)著;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
[8]   论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 [J].
谢文哲 .
法学家, 2005, (05) :72-80
[9]   证明责任判决的裁判方法论意义——兼评传统证明责任观之谬误 [J].
肖建华 ;
王德新 .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02) :44-51
[10]   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 [J].
李浩 .
法商研究, 2005, (03) :10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