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77 条
单位固有刑事责任的提倡及其教义学形塑
被引:62
作者:
耿佳宁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犯罪主体;
代位责任;
固有责任;
组织过失;
预见可能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引入刑事合规理念,并不必然导致单位犯罪归责模式的转变。放弃以自然人为中介的单位代位责任,必须先放弃存在意义的犯罪主体论。犯罪主体论导致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实然效能明显低于应然效能,而在有限的实然效能之内,又可能因个人犯罪株连无辜单位,因单位犯罪株连无辜个人。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固有责任属于组织责任,其教义学构建自始便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行为责任、道义责任。应当部分放弃存在意义的罪责观念,将单位刑事归责的核心锚定在客观,主观归责仅具有消极意义。对于犯罪的发生,若单位自身存在以不容许的管理缺陷为根据的组织过失,单位应受归责,除非其无法预见单位成员会恶意规避本单位体制进行犯罪;若单位业已制定并落实了适当的合规计划,单位无论如何都不受归责。
引用
收藏
页码:1489 / 1508
页数:20
相关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