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法》第60条修正的探讨——兼论《侵权责任法》与高压电致害责任的关系

被引:3
作者
鲍家志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高压电危险活动; 责任主体; 赔偿限额; 第三人的过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67 [能源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8 ;
摘要
在高压电致害责任上,《电力法》第60条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根据民法理论,应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下修正《电力法》第60条:适当提高高压电的电压等级,并规定相应要素作为认定高压电致害的基本依据;高压电致害的责任主体应作扩张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间接财产损害应规定赔偿限额;界定第三人过错造成高压电致害的责任,规定第三人的原因作为高压电作业人的免责事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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