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以第三人的原因作为免责事由为分析对象

被引:3
作者
鲍家志
机构
[1] 广西教育学院
关键词
第三人过错; 危险责任; 免责事由; 因果关系; 高压电致害;
D O I
10.13660/j.cnki.42-1112/c.01048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危险责任中,第三人过错是孤立性的、介入性的行为,第三人过错致害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损害完全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称为"第三人的原因"),二是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免责事由的本质是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理论上的延伸,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是立法机关在因果关系上的政策考量。由于我国法律缺失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造成了司法界在处理第三人过错致害纠纷上的困惑。理论上,在高压电致害中,"第三人的原因"可以作为高压电经营者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的其他情形造成高压电致害的,应由第三人与高压电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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