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90
作者
杨东 [1 ,2 ,3 ]
臧俊恒 [4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
[2]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
[3] 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
[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数据生产要素; 平台经济; 数据要素市场; 大数据杀熟; 市场竞争;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21.02.014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数据市场已经呈现平台、数据、算法的三维竞争结构。数字平台改变了市场竞争的外在形式和内在逻辑,其作为海量、多元、实时的数据集合体,通过数字技术和算法设计获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和优势地位。传统的价格中心型分析框架因此显得僵化,新型垄断行为和市场力量的界定、竞争损害理论均因此需要重构。反垄断理论体系需反思平台经济结构,构建三元融合分析框架,以市场力量作为衡平中心,强调规制数据市场与鼓励数字平台做大做强同等重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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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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