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9
作者
马治国
张磊
机构
[1]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中体新用”; 个人信息保护; 立法模式;
D O I
10.13806/j.cnki.issn1008-7095.2015.05.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33.9 [];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 ;
摘要
在填补立法空白方面,中国与新加坡有相似之处,这是我国借鉴新加坡法治模式("中体新用")的前提条件。从相关专门立法滞后性、相关权利——义务性质转变以及立法模式系统化等普世性层面研究发现,中国和新加坡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都很必要。通过对立法进路与立法特色的考量,系统地阐述了新加坡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给予我国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以下两点启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步入专门法律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的轨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法学研究,为此专门法律治理实践提供学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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