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排除妨碍请求权

被引:9
作者
阮神裕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权; 排他性;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排除妨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传统学说将物权领域的妨害定义适用于人格权领域,没有厘清停止侵害与排除妨碍的差别,导致排除妨碍在人格权领域中几乎没有适用空间。绝对权妨害的本质不是积极权能受到阻碍,而是绝对权的排他性遭到违背,即他人未经同意利用权利客体的,就构成妨害。各项特殊人格权妨害的具体认定,取决于法律秩序是将人格要素作为客体完全排他地分配给权利主体,还是禁止他人实施特定行为。排除妨害作为上位概念,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前者只能针对受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后者可以针对与侵害行为无关的妨碍状态。在人格权领域,妨碍人没有作为义务的、妨碍人实施合法行为却引起妨碍状态的、妨碍人究竟是否负有作为义务存在疑问的案件,不应适用停止侵害,而应适用排除妨碍,从而避免概念混淆和价值判断的失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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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
袁雪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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