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科学立法原则的法理基础

被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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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洪辉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科学立法; 立法原则; 科学标准; 合规律性; 合目的性;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8.10.006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通过考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学科特性可以归纳出科学基于事实的"合规律性"意涵,而从实践活动中可以得出科学基于效用的"合目的性"意涵。科学立法原则在分享上述两个判断的同时,在"合目的性"方面受到价值性制约和规范性制约两重限制。通过"事实和价值"这一区分工具可以重述我国《立法法》中规定的四个立法原则,进而将科学立法原则更为清晰地局限于事实性和工具性范围之内,从而与关涉价值、目的等其他几个立法原则相区别。科学立法原则关注于立法事实的收集加工以及立法目的达致的手段问题,而非立法活动中价值、目的的产出问题。其主要通过实证社会科学中广泛开发的技术来实现,同时受到实证社会科学技术本身局限性的制约,这进一步厘定了科学立法原则的作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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