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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
被引:49
|
作者
:
张明楷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张明楷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研究
|
2006年
/ 03期
关键词
:
罪过形式;
法律有规定;
法定标准;
实质理由;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确定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不能以“事实上能否出于过失”的归纳取代“法律有无规定”的判断,而应当充分考虑并贯彻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的法定标准,是法律有文理规定。根据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并非严重的行为,不宜确定为过失犯罪;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不能出现某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局面;依循刑法的谦抑性原理,罪过形式的确定,不能以其他法领域规定的过错形式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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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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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作富著,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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