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

被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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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罪过形式; 法律有规定; 法定标准; 实质理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确定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不能以“事实上能否出于过失”的归纳取代“法律有无规定”的判断,而应当充分考虑并贯彻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的法定标准,是法律有文理规定。根据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并非严重的行为,不宜确定为过失犯罪;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不能出现某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局面;依循刑法的谦抑性原理,罪过形式的确定,不能以其他法领域规定的过错形式为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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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 条
  • [11] 中国刑法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作富著,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