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权之国家义务

被引:4
作者
贾锋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救助权; 国家义务; 生存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2.1 [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学科分类号
120404 ;
摘要
社会救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生存权的核心内涵之一,在社会保障权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的顺利实现,是解除贫困群体的生存危机、维护社会底线公平、体现政府公共责任的有效路径。社会救助权的保障仰赖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国家义务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具体涵摄国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个层次。对于社会救助权的保障,国家尊重义务是基础与前提,保护义务是后盾,给付义务是核心。
引用
收藏
页码:28 / 36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18 条
[1]   从保护、尊重到给付的国家义务内涵拓展——以自由主义的发展、转向为视角 [J].
龚向和 ;
刘耀辉 .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43 (02) :90-98
[3]   论受教育权的国家保护义务 [J].
陈俊杰 .
西部法学评论, 2008, (06) :120-125
[6]   论国家的义务 [J].
陈醇 .
法学, 2002, (08) :15-19
[7]  
国家义务论.[M].蒋银华; 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8]  
社会保障权研究.[M].郭曰君; 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9]  
中国社会救助立法研究.[M].杨思斌; 著.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
[10]  
社会救助法研究.[M].林莉红; 著.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