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肇事行为的刑法评价

被引:3
作者
张志超 [1 ]
杨珍 [2 ]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
[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醉酒驾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近来,地方法院对恶性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然而,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醉酒驾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具有加害性"的本质特征。由此提出,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立法解决思路是增设危险驾驶罪,其司法解释解决思路是通过扩大解释来完善交通肇事罪。
引用
收藏
页码:58 / 60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刑评价——以“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行为为视角 [J].
于志刚 .
法学, 2009, (09) :22-26
[2]   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 [J].
刘宪权 .
法学, 2009, (09) :3-9
[3]  
“飙车族”飙出的法律风险.[J].赵晓秋;.法律与生活.2009, 11
[4]   国外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 [J].
王生安 .
人民公安, 2008, (24) :56-58
[5]  
德国刑法学总论.[M].(德)克劳斯·罗克辛(ClausRoxin)著;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