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

被引:51
作者
刘宪权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危险方法; 刑事立法; 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案件; 危险驾驶行为; 主观罪过; 醉驾; 醉酒驾车; 罪名; 危害结果; 法定刑; 自信过失; 刑事责任能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2009年1月21日,三门峡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使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7月3日,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6个月。随着杭州"5·7"飙车案的发生,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开始成为舆论关注和学者重点探讨的问题。2009年7月20日,杭州市当地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飙车案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与此同时,舆论就酒后交通肇事的性质进行了热烈讨论,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加强对酒后驾车、飙车等的监管,严惩肇事者。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日渐明显,头版醒目的报道更不乏其例,进而将议论引向深入。随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3日下达判处醉酒驾车的孙伟铭死刑的一审判决书,观点的交锋趋于白炽化。2007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最高法院于成都中院的判决书下达的第二天,就组织了"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司法问题的研讨会。然而,意见分歧并没有在讨论中消弥,相反,为解决观点的对立,多位专家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作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罪名。而对此观点,又有不少学者不以为然。针对这一极具现实性的刑事司法实践热点,本刊编辑部认为,从专业理论角度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分析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编辑部决定以"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为总标题,组织国内部分的知名刑法学专家进行一次专题研究。斫轮辩微,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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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飙车族”飙出的法律风险[J]. 赵晓秋.法律与生活.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