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益的构造及其动态比较

被引:16
作者
姚佳 [1 ,2 ]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2]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数据权益; 数据类型化; 数据来源者; 数据生成; 动态比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7 ;
摘要
在技术加入的基础上,数据不再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副产品”,而是具有价值性、财产性的客体。在数据类型化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数据来源、数据生成等多重要素,数据相关主体可享有数据权益。参考借鉴法律权利的构造等理论,根据利益、资格、自由行为和法律认可等构成要素,数据权益也存在类似的内部构造。在数据权益确定的前提下,数据权益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在不同数据权益之间进行比较,进而判断哪一数据权益更优,“动态比较”思维方法应当更好总结提炼并予以适用,以此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观察数据权益、构造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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