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故意论——以波普尔“试错法”为分析范式

被引:3
作者
潘星丞
机构
[1]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故意论; “试错法”; “逼真性”; “逼真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醉驾案"的两难命题提供了反思交通肇事主观罪过的契机,中外立法差异决定了我国交通肇事罪主观应为故意,而非过失。以波普尔"试错法"检验,故意论具有"逼真性":故意论不会罪刑失衡;公共安全不包括人身权;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伤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结果;故意论不会影响既有判决。故意论也具有比过失论更高的"逼真度",能圆满解决诸多疑难:不存在共同过失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侵犯立法权;"逃逸"无需独立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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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知识进化论.[M].纪树立 编译.三联书店.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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