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故意论——以波普尔“试错法”为分析范式

被引:3
作者
潘星丞
机构
[1]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故意论; “试错法”; “逼真性”; “逼真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醉驾案"的两难命题提供了反思交通肇事主观罪过的契机,中外立法差异决定了我国交通肇事罪主观应为故意,而非过失。以波普尔"试错法"检验,故意论具有"逼真性":故意论不会罪刑失衡;公共安全不包括人身权;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伤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结果;故意论不会影响既有判决。故意论也具有比过失论更高的"逼真度",能圆满解决诸多疑难:不存在共同过失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侵犯立法权;"逃逸"无需独立成罪。
引用
收藏
页码:117 / 123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23 条
[1]   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 [J].
刘远 .
法学论坛, 2009, 24 (06) :26-32
[2]   交通事犯与不作为犯 [J].
曾根威彦 ;
黄河 .
当代法学, 2007, (06) :140-146
[4]   “过失共同正犯”质疑 [J].
黎宏 .
人民检察, 2007, (14) :23-28
[5]   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罪名化 [J].
黄河 .
政治与法律, 2005, (04) :119-124
[7]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J].
张明楷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3, (02) :39-46
[8]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转换——对一项司法解释的质疑 [J].
杨忠民 .
法学研究, 2002, (04) :131-137
[9]   “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 [J].
张明楷 .
法学研究, 1999, (03) :24-33
[10]  
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M].林东茂;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