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被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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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泮伟江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应当参照效力; 事实上的拘束力; 准法律权威; 同案同判; 司法的构成性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问题,"事实上的拘束力说"隐晦地揭示出对"同案同判"作为司法之基本原理和内在结构的探索和领悟,其困难是不能揭示指导性案例效力的规范性根据。"准法律权威说"提供了此种规范性根据的一种说明,却由于太重视案例指导制度与现行体制的衔接性,而错失或遮蔽了其司法改革的真义。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具有重大认知价值,其实践价值甚少。只有从"认知理解"层次澄清"同案同判"是司法的构成性特征,司法先例具有天然正当的法源地位,才能从政策工具层次推动案例指导制度改革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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