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的反思性审视与优化展望——基于风险社会的刑法保护

被引:61
作者
谢杰 [1 ]
王延祥 [2 ]
机构
[1]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2]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关键词
危险; 抽象危险犯; 反思与优化; 风险社会; 刑法保护;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1.02.010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对法益进行周延和提前的风险控制,是一种对法益的前置化保护措施。我国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务犯罪、妨害司法犯罪、金融犯罪等领域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不足,环境犯罪的立法也有必要向抽象危险犯进行较大幅度的过渡。在抽象危险犯的实体规范中设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内容,不仅能够合理控制抽象危险犯对社会风险进行刑法介入的"度",而且能够使处于模糊地带的抽象危险犯获得更加清晰的实体法定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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