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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
被引:74
作者:
蒋大兴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人;
营利;
商事;
规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既有其重大贡献的一面,又有其调整不足的一面。该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确立了商事/商法的核心范畴,这是《民法总则》对商法的最大贡献。此种分类考量了我国法人制度的现状,凸显了中国社会市场化转型之需求,是较"社团-财团"二分法传统模式更为科学和先进的法人分类方法。但《民法总则》欠缺关于"公法人-私法人"的元分类,也未将"营利-非营利"区分模式贯彻到底,尤其是"非法人组织"并未完全贯彻该逻辑,"特别法人"也未顺理成章地采取"中间法人"路线,仍有体系/逻辑优化之可能。在法人规范构造上,《民法总则》采取了"复印公司法"的规范构造技术。这种直接将已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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