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权益的性质界定及其保护模式建构

被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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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1 ,2 ,3 ]
李晓宇 [1 ,4 ]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
[2] 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
[4] 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司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企业数据; 财产性权益; 法律属性; 确权保护模式; 行为规制模式;
D O 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19.04.02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包容性、开放性与多元性财产概念的理论体系下,具备经济利益价值且能被企业所持有控制的企业数据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益客体。从法律属性上看,企业数据权益既不是物权、也不单纯只是一种知识产权或财产性权利,它是由不同权益集合而成的权利束,囊括了法定化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两种类型。企业数据利益应受严格限定,符合"非类型化、正当性与保护必要性"三个条件方可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企业利益。采用确权保护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可克服确权保护模式的封闭僵化问题,给予法官在个案中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可妥善解决因科技迭代发展、社会变革所产生的新的数据纠纷。在适用行为规制模式保护企业数据权益时,应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谦抑性,遵循利益动态平衡原则,严格限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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