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让与担保在我国实施的社会基础——以市场经济活动中进口押汇和融资融券关系为范例

被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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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逢春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让与担保; 进口押汇; 融资融券; 信托;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3.03.009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表明,其并非源自理论设计,而是商事实践的产物。确切地说,其正是通过法院对于经济实践中的有关活动进行的司法裁判和学界的学理解释之共同努力,才得以产生和发展的。以让与担保法理为基础的经济实践活动在我国早已有之,如进口押汇、融资融券,但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却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导致同样性质的法律行为得不到相同的司法对待,对经济发展形成障碍。故学界对已发生的问题,应积极进行研究,不限于个案,而应全体观照,以推动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实务界形成良性互动,互为推手,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进步做出贡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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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王泽鉴法学全集[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泽鉴, 2003
  • [12] 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 法律出版社 , 王闯著, 2000
  • [13] 民商法论丛[M].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主编,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