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7
作者
李清宇 [1 ,2 ]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兰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行政证据; 证据转换;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
D O I
10.14154/j.cnki.qss.2015.04.014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于52条第2款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证据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但该条规定本身过于原则,实践中的应用还需进一步分解与细化。首先要对行政证据概念加以界分。其次应明晰与严格限制证据收集主体的"行政机关",除实物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之外,还应有条件的允许言词证据的使用。最后在刑事诉讼中采纳行政证据,并非在最终判决中采信,行政证据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好瑕疵证据的解释与补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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