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规则建构

被引:33
作者
刘晓春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选择退出; 拒绝权; 删除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规则,虽已通过《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下来,但其具体适用在实践中尚存争议。典型的争议场景包括处理政府公开信息、搜索引擎处理公开信息等。相对于欧盟和美国的立法模式,我国将已公开个人信息单独归类,并将个人决定权降格为“选择退出”的权利。在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规则构建中,应当针对合法公开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处理。在确定信息处理者关于合法性认定的注意义务、信息处理行为的合理范围、是否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拒绝权的行使及其例外各个要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个人信息公开的类型、个人信息本身的敏感程度、信息处理行为的类型等要素,重视已公开个人信息中体现的公共利益价值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关系,通过为个人“拒绝权”创设例外等做法发展与完善我国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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