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

被引:6
作者
叶知年 [1 ]
毕昌东 [2 ]
机构
[1] 福州大学法学院
[2]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合同; 法定解除; 损害赔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多种调整方式,立法例上主要有选择主义和两立主义两种处理模式。在我国,坚持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并存,有其合理性。对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分类方法,将它界定为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故损害赔偿数额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上限。因违约而导致合同法定解除,解约权人得向违约方请求履行利益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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