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权利范畴的模糊性使用及其后果——基于对信息、数据混用的分析

被引:68
作者
韩旭至
机构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信息权利; 信息; 数据; 个人信息; 大数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信息权利范畴在制度规范、司法裁判与学术研究中常被模糊性使用,并形成了信息与数据并用、信息包含数据、数据包含信息三种类型。这种广泛的模糊性使用的内在原因包括多学科混杂的信息与数据理论、制度历史形成的法律术语差异、随时代变动的信息与数据概念三个方面。而这种模糊性使用的危险在于,其不仅将引发权利设定偏差,且会对法院保护信息权利、进行法律论证造成困扰。为更好地保护信息权利,必须明确信息侧重内容而数据侧重形式,其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归属不同的权利客体,在一定条件下又存在动态转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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