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数据产权的理论证成与权利构造

被引:29
作者
陈星 [1 ,2 ]
机构
[1]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2] 广西民族大学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要素; 数据产权; 数据劳动者; 数据财产;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3.06.00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发挥其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数据权属问题。数据具有劳动对象和生产工具双重属性,从劳动对象属性看,洛克劳动财产论可以论证数据赋权的内在正当性,从生产工具属性看,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可以论证数据赋权的外在正当性。数据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符合财产的法律特征。数据利益是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中需要保护的重大法益,是一项特定和独立的民事利益,能与相关利益明确区分,且不能为现有权利类型所涵盖,符合利益上升为权利的前提条件。数据利益符合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的特征,满足权益区分理论的权利特征,应当设置一种新型财产权——数据产权。数据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财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是一种私权、财产权、绝对权,其主体为数据劳动者,客体为数据财产,内容包括持有、利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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