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式环境服务的法律保障——以企业环境责任的内部化为视角

被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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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宇庆 [1 ]
杜群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不详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合同式环境服务; 企业环境责任; 行政相对人义务转换; 恢复原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企业对环境服务的市场需求以环境行政公法义务为前提,作为排污者、资源开发利用者及环境侵害者的企业,可以通过环境服务合同承担环境责任,即向专业的环境服务市场主体支付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及修复的费用。本文从企业环境责任内部化视角考察环境服务合同的类型、双重法律关系和性质,指出其运行必须受到环境行政法和民事合同法的双轨制约,分析了目前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促进合同式环境服务发展的法律对策,包括:在遵循立法及行政程序的前提下,设定企业购买环境服务的义务;以环境服务市场自身的完善弥补环境行政管理的不足;通过社会化分担方式缓解企业购买环境服务的资金压力;立法中明确规定"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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