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模式反思——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视角

被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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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群安
机构
[1] 韶关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 民事责任; 预防; 道路交通安全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4.07.006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我国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模式是一种单一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模式,从运行效果来看,它不能全方位调动道路交通参与人实施良性交通行为的积极性,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对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收效甚微。面对当前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我国除应该继续挖掘道路交通事故客观影响因素的潜力外,更应该考虑到人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最主要影响因素的改进潜力,加强法律调整。应该从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出发,全面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将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按过错程度分为"轻微过错行为——一般过错行为——重大过错行为"等几种行为类型,并以此为基础,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上建立起"象征性赔偿——实际赔偿——惩罚性赔偿"这一立体的责任承担模式。通过合理分配和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形成对交通参与人具体行为的合理激励,以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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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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