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

被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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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正峰
机构
[1]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关键词
物权法; 物权法定原则; 有名物权; 无名物权; 物权公示;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6.02.003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世性、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以及为物权交易所提供的安全与便捷等制度价值实质是物权标准化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制度优势,并非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优势。制约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与发展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制度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严重脱离物之利用关系物权化的客观需要。无名物权的确认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物权立法应努力加强物权标准化,同时为无名物权的创新预留制度空间,并作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建立以公示制度为基础的有名物权与无名物权并存的开放性的他物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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