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从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到经营者算法权力治理

被引:92
作者
廖建凯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算法; 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 算法权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杀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但依据现行法律很难认定其法律性质。"大数据杀熟"具有很强的技术特征,实质上是经营者滥用算法权力的结果。从传统消费者权利保护路径,运用合同法、侵权法、消保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等规制"大数据杀熟"面临着诸多困难。从根源上看,"大数据杀熟"并非单纯的法律规制问题,而是算法权力的治理问题。治理算法权力应遵循技术发展与权利保护相平衡、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以及事前管控与事后追责相并重等原则。通过经营者自律、行业协会引导、公权机构监管、消费者自我保护、公众广泛参与等途径治理算法权力,才可能有效保护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引用
收藏
页码:70 / 82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15 条
[3]   以公益诉讼的模式对“算法”进行系统监督 [J].
刘哲 .
检察风云, 2018, (21) :16-17
[4]   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困境与出路——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考量 [J].
邹开亮 ;
刘佳明 .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8, (08) :47-50
[5]   从“杀熟”看大数据的法律边界 [J].
邓智超 .
怀化学院学报, 2018, 37 (08) :93-95
[6]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J].
叶名怡 .
法学研究, 2018, 40 (04) :83-102
[7]   大数据“杀熟”的是是非非 [J].
张国栋 .
法人, 2018, (06) :58-61
[8]   大数据“杀熟”:高技术诡异的微笑 [J].
刘鹏飞 ;
曲晓程 .
中国报业, 2018, (07) :58-59
[9]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 [J].
张里安 ;
韩旭至 .
法学论坛, 2016, 31 (03) :119-129
[10]  
遏制“大数据杀熟”需靠法治[N]. 回娜.经济日报. 2019 (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