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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自我答责
被引:204
|
作者
:
冯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冯军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法学
|
2006年
/ 03期
关键词
:
自我决定;
自我答责;
行为人的任意;
被害人的过错;
D O I
:
10.14111/j.cnki.zgfx.2006.03.008
中图分类号
: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030609 ;
摘要
:
以“自我决定”为根据的“自我答责”是刑事归责的基本原理。行为人违反“自我决定”这个一般的实践原则而设定了任意、行为、结果的统一性时,行为人就应该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只要被害人的任意支配着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处在被害人的行为所能控制的领域之内,就存在着被害人对不发生损害结果的优先负责性,就要由被害人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予以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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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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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M]. 商务印书馆 , (德)黑格尔, 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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