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数据治理:立法范畴、问题辨识和法治路径

被引:37
作者
李涛
机构
[1]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公共数据治理; 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 [国家行政管理];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TP311.13 [];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030103 ; 1201 ;
摘要
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的收集、管理、开放、流动、共享、利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日益重要,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完善社会治理方式和提升政府服务质量的基础性工具。海量的政府数据资源若想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效用,取得应用和竞争优势,首先要做的就是开放,开放才能创造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政府数据开放行为是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法规范的范畴。我国当前政府数据开放进程、开放共享水平还落后于发达国家,主要原因在于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治理体系有待健全以及在相关法规制定理念和原则上尚未达成共识。将来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法治规范路径应注重:一是正本清源,科学界定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数据治理的法律概念;二是立足发展实际,合理制定政府数据开放和共享的专项行政法规;三是坚持开放与保护并重,畅通因政府数据开放引起的行政纠纷的救济途径;四是树立全球视野,积极借鉴国外政府数据治理先进经验创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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