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责任鸿沟——共享经营模式下平台侵权责任的体系化展开

被引:45
作者
丁宇翔
机构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键词
共享经营平台; 交易主体; 交易组织者; 个人信息; 侵权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共享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共享经营平台主导下的权益侵害风险和责任鸿沟也日益凸显。从法律地位的不同入手,可将平台区分为作为交易主体的平台和作为交易组织者的平台,二者的侵权责任有不同的面相。在分析共享经营模式下的平台侵权责任问题时,在价值判断上需秉承包容性追责的理念,尊重平台的适度自治,并关注其算法责任。在坚持平台侵权责任过错归责的基础上,对于可以确认为新型侵害的个人敏感信息泄露适用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对产生歧视后果的平台算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交易组织型平台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考虑其间接侵权的特点,应改变思路确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在具体的责任承担中,平台可能承担自己责任,也可能承担替代责任。但就责任形态而言,交易主体型平台只可能承担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交易组织型平台则还可能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交易组织型平台可以向故意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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