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视角下的检察权设计

被引:4
作者
任文松 [1 ]
王晓 [2 ]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制; 检察机关; 检察权;
D O I
10.16456/j.cnki.1001-5973.2010.05.024
中图分类号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权理论,我国检察权的主要任务在于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社会主义法制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但综观现行法律关于检察权的规定则主要集中在司法和个别执法环节,对于立法、守法和大部分的执法环节则缺乏监督权。检察机关的现有实际权力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之间的差距悬殊,使得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显得"名不符实"。我国的检察权应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上述四个环节均进行有效监督,进而实现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名符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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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文选[M]. 人民出版社[苏]列宁(В·И·Ленин) 撰,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