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标准

被引:45
作者
王留一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立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 程序区分标准; 合理性审查;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8.06.011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是关系到依法行政原理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我国司法实务所采取的实体区分标准,即以是否创设权利义务来区分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思路,面临着逻辑上的困境。在权利义务的创设与权利义务的具体化之间并不存在一道清晰的界限。基于我国《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制度框架,对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分,应当坚持程序标准,只要没有经过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则就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对司法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无论其规定什么内容都不可能创设权利义务。当然,为了破除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法院形成的事实约束力,法院应当给予行政规范性文件低于行政立法的尊重,应当将合理性审查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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