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算法的“公共性”应用风险及其二元规制

被引:69
作者
孙清白
机构
[1]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算法; 公共性; 算法权力; 算法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人工智能算法与公权力和商业平台的结合,使算法具备权力属性,是算法的"公共性"应用。人工智能算法的"公共性"应用会产生一系列潜在风险。为减少算法"公共性"应用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从技术规制和权力规制两个维度调整算法在公共领域的应用。技术规制策略包括明确算法监管机构、统一算法技术标准以及建立算法备案制度,权力规制策略则包括提升算法透明度、明确算法在特定领域的辅助应用地位以及确立算法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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