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模式转换和变迁的研究提供了对诉讼结构分析的框架,成为民事诉讼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和前提。但模式应是对诉讼经验和诉讼过程的分类与比较考察,不应前置为可以建构的理论目标和对司法发展的预期,从而架构性的按照单一司法理念来对诉讼模式进行设计。当下民事诉讼的理论发展应超越模式分析的类型学划分,避免诉讼模式的刻意的选择和设计,着重关注司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及其现实转化,超越在模式框架下的狭隘的理论建构,从实践合理性的角度完善诉讼结构,形成以实践理性为主导而不是权力话语主导的司法运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