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立法新动向之思考——兼议行贿罪废除论

被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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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春花
机构
[1]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行贿犯罪; 立法因果论; 司法效果论; 污点证人豁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15年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我国对行贿犯罪"立法从严""司法从宽"的悖论更加凸显。从立法因果论出发应当严惩行贿犯罪,从司法效果论出发则应宽宥行贿犯罪,解决这一悖论,不应作"非宽即严"的简单取舍,而应"宽严相济",既坚持严惩行贿犯罪的立场,又采取措施走出受贿犯罪难以查处的困境。要从刑事实体法上调整行贿罪的刑罚结构,严密行贿罪法网,同时在刑事程序法中构建腐败犯罪"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对于反腐败而言,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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