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供应行为影响工业能源碳排放吗?——基于供应规模、方式与价格三维度分析

被引:19
|
作者
陈前利 [1 ,2 ]
马贤磊 [1 ]
石晓平 [1 ]
邹旭 [1 ]
蓝菁 [1 ]
机构
[1]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 不详
关键词
地方政府; 工业用地; 供应规模; 协议出让; 价格偏离; 碳排放;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01.2 [土地管理、规划及利用]; F426.2 []; X322 [部门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6 ; 0903 ; 083305 ;
摘要
中国承诺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为实现该目标需要有效推进低碳转型发展,土地政策在此过程中能否有所作为?本文基于地方政府工业用地供应行为视角,从供应规模、协议方式和价格偏离三方面,探究工业用地供应行为对碳排放的影响机制。本文基于2007—2016年省级面板数据,采用系统GMM模型、门槛回归模型方法,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工业用地供应行为对碳排放的影响存在三个"效应":①"规模效应",即土地供应面积的增加带来了工业能源碳排放的上升。供应规模还可能对碳排放强度具有负向作用。这主要受到引入工业项目类型和环保发展阶段的影响。②"方式效应",即土地供应中以协议出让的面积所占比重的上升显著影响产均工业能源碳排放。对于工业能源碳排放的影响在经济水平上具有显著的单门槛效应;人均产值的门槛值为8 000元。对于不低于门槛值的省市,协议面积比重随着滞后期增加趋于负向影响;而对于低于门槛值的省市,趋于正向影响。分阶段回归发现,2015年以前的协议面积比重对产均工业能源碳排放总体呈现稳健的正向影响,而后一阶段的影响出现相反的趋势。③"价格效应",即协议出让价格越接近工业用地最低的供应价格,工业能源碳排放越高,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由此可知,地方政府工业用地供应行为会影响工业能源碳排放;工业用地供应规模、供应方式、供应价格方面对工业能源碳排放的影响存在差异,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结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性要求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差异,有必要通过适度控制工业用地供应规模,合理确定协议面积比重和倾斜支持的方向,恰当地运用价格传导机制,来促进低碳目标的实现。
引用
收藏
页码:57 / 67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5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