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内涵及其适用

被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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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改之
王广利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定罪逃逸; 肇事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
D O I
10.14020/j.cnki.cn37-1430/d.2020.01.00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逃逸"的规范内涵取决于文义的外延和其规范目的之间的反思平衡。"逃逸"应被理解为行为人故意且被动地脱离即将被追加的不利后果的控制,而禁止逃逸的规范目的在于确定责任的归属,进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样态,因此,司法解释将"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属于法律拟制;"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逃逸行为本身过失造成的被害人或者在场的其他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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