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工智能时代“网络水军”的刑法规制及限度

被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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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期湘
宋凡
机构
[1]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网络水军; 机器人水军; 刑法规制; 限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网络水军"作为虚拟空间特有产物之一,在历经场域虚拟化与工具智能化二重演进后,形成了自然人"水军"与智能化"机器人水军"相混合的新型"军种",对虚拟空间的言论自由、经济秩序以及舆论导向产生了巨大冲击。当下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化"机器人水军"仅具备工具属性,对新型"网络水军"规制应以传统刑法中煽动言论、虚假宣传、侮辱诽谤、敲诈勒索四种行为类型入罪,同时为了避免刑法过度扩张,还应划定"网络水军"的刑法规制范围,量化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明确刑事责任承担的射程范围,以保持刑罚在虚拟空间中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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