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偶联性问题与法律系统的生成 卢曼法社会学的问题结构及其启示

被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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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泮伟江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双重偶联性; 社会系统的自我参照; 沟通的难以实现性; 象征性和普遍化的沟通媒介; 法律系统的功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05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以双重偶联性问题为线索,系统比较和分析了帕森斯和卢曼对该问题的分析。相对于帕森斯以"社会共享的象征系统"作为双重偶联性问题的解决方案,卢曼提出的双重偶联性自身内在地蕴含了现代自创生的社会系统生成的可能性。自创生系统是自我催化和自我生成,并自己界定自身边界的。沟通是社会系统的基本单位,但沟通具有"难以实现性"的问题,象征性和普遍化的沟通媒介使得沟通及其自我复制得以成就。法律系统通过"法律"媒介及其贯彻的合法/非法的代码得以从双重偶联性困境中自我生成。作为一种反事实的建构,法律系统承担了稳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及其法社会学对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和法律转型具有重要参考与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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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1 条
  • [11] Herz,W.,Schuftan,P. Zeitschr. f. phys. Chem .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