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倩诉奥士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引:3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2.5 [劳动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5 ;
摘要
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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