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被引:2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6.21 [最高人民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6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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