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谁宜入宪——“非典”现象中的生命观透视

被引:13
作者
韦以明
机构
[1]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
关键词
“非典”现象; 生命权; 生命安全权; 生命健康权; 宪法修改;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传统的生命权应做与时俱进的概念和理念改造 ,方宜入宪。“生命安全权”比“生命权”更为积极和入时 ,也与我国政府主张的“生存权”更为接近 ;只有“生命安全权”才既有助于纠正传统和现实中轻视公民生命的现象 ,又强化国家和社会救助生命危难的责任意识 ,并与宪法中的物质帮助权相配套。“生命健康权”不宜入宪 ,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权利类型 ,缺乏合一性 ,而且宪法中的权利条款已显示了健康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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