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诉讼立法应当缓行——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35条

被引:25
作者
李浩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订; 小额诉讼; 暂缓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小额诉讼制度是为审理和裁判小额案件设立的制度。在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中,我国立法机关拟增设这一制度。尽管从长远看,设立这一制度可能是合理的,但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看,目前设置这一制度的条件仍不成熟。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仍不充分,《草案》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过大,严重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并可能进一步加剧诉讼实务中的强制调解,降低裁判的品质。因而,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不宜急于规定小额诉讼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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