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达所致民事侵权在归责时的价值衡量

被引:2
作者
李建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表达; 表达权; 权利冲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网络言论、视频和图片可以归结为表达。目前网络表达造成的民事侵权,通常表现为"网络暴力"即言论,这种侵权在归责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法律规定,因为表达权作为一种宪法保护的权利在与具体的被侵犯权利之间要作一个基本价值衡量,并且,表达权在这种价值衡量中处于一种优位。这种优位来源于表达权在法治民主社会所体现的根本性的价值,它不仅是一种立场,同时也是具体个案中权利平衡中的出发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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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M].(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Meiklejohn)著;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3]  
论表达自由.[M].甄树青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  
论自由.[M].(英)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著;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
[5]  
论出版自由.[M].(英)弥尔顿(Milton)著;吴之椿译;.商务印书馆.1958,
[6]  
法学总论.[M].[罗马]查士丁尼 著.商务印书馆.,
[7]   论法人人格权 [J].
尹田 .
法学研究, 2004, (04) :51-57
[8]   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 [J].
张新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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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 [J].
张志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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